东湖区纪委区监委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东湖区纪委区监委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区纪委、区监委及其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保管和使用,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组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用章登记手续。以区纪委、区监委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用章,依据发文稿纸及领导签批意见办理,不用另行登记;其他需要盖章的事项,要严格履行登记报批手续,日常性工作材料用章,需报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字同意,重要的事项须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同意;个人材料用章需报至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同意。
三、印章管理人员为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因用印不当产生的后果负直接责任。印章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随意放置,及时清洗、保养印章,确保印迹清楚有效。
四、严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确需在办公室外使用的,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指派专人负责印章外带工作,同时做好在外用印登记。
五、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者有监督权,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有权拒绝或提出异议;
六、严禁在各类空白信笺和空白件上用印;
七、凡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印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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