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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区纪委区监委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东湖区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字体[  

东湖区纪委区监委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纪委区监委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纪委区监委保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管理体制。区纪委区监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纪委区监委的保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下设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办公室。

第二章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 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为《保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区纪委区监委的保密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督查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审查和确定涉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检查涉密人员是否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落实年度保密工作规划、年度保密工作报告以及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有关部门执行保密工作相关标准,与上级相关业务主管和业务指导等部门建立日常工作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向党组织报告保密工作,完成相关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决策和部署。

第十二条 负责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保密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负责落实保密规章制度、制度保密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涉密人员管理,组织涉密人员保密知识培训学习和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负责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落实保密要害部位的技术防范和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负责区纪委区监委向外提供涉密信息的审查。

第十七条 负责区纪委区监委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负责报告失泄密事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十九条 及时完成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保密工作事项。

第四章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和支持保密工作,为保密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是保密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有具体组织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保密部门对保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制定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审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定期组织召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保密工作;查处保密工作中的重大违规事项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实施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决策和部署;拟定保密管理制度或规定;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保密工作措施、建议;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处理日常保密工作事务;具体实施对各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查处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本部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担负着对本部门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协助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进行管理;协助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助查处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五章 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机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第二十六条 不准与家属、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不擅自或指示他人翻拍、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需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三十一条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涉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不得用手机、互联网电脑、不加密传真机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不得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电话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十五条发现失泄密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

第六章 内网机房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内网机房要安装铁质防盗门窗和防盗、报警设施,钥匙由内网管理人员保管,非内网管理人员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内网机房。

第三十七条 机房内应摆放专用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以保证器材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八条 内网机房要保持清洁、整齐、肃静,禁止吸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各种杂物。

第三十九条 进入机房的相关人员应填写机房进出登记表,对进出机房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十条 实施售后服务或例行巡检的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进入内网机房时必须由机房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对设备的数据设置进行增、删、改等操作。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密码机房内各种设备,安全用电,防止发生烧毁设备和人身触电事故。

第四十二条 离开机房前要关闭设备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七章 内网机房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网机房设备必须指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历史清楚、遵纪守法、责任心和保密意识强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专门管理和操作。

第四十四条 内网管理人员变更时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密码设备书面交接手续和签订保密协议,并报上级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内网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内网机房内所有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完整齐全。

第四十六条 内网机房内所有设备应做到放置有序,不得随意搬动、拆卸,不得拿出机房。

第四十七条 密码设备应放置在安全保密的环境中,密码设备使用说明书、密钥、合格证、装箱清单等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由密码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内网机房计算机只能用于连接纪检监察信息网,不能与其他任何网络进行连接,必须做到物理隔离。

第四十九条 连入纪检监察信息网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涉密计算机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用户登录口令并定期进行更换。严禁非密码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使用涉密计算机。

在涉密计算机上不得直接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纪检监察信息网外使用。

第五十条 内网机房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查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操作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机器。机房设备原则上不离开机房维修,确需外出维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后,送研制单位或中纪委定点的密码设备维修机构修理。

第八章 涉密载体保密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储存卡、移动硬盘、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五十二条 涉密载体的保管,应实施编号、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安全的保密柜里。

对发至本单位的保密文件,要认真进行核对、签收和登记。文件传阅和资料交接过程中,要有登记手续,有专人负责,严禁保密文件及涉密资料横向传递和随意在办公室摆放。

借阅保密文件、资料要办理登记手续,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的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后及时退还。

第五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存放在指定的安全保密柜里。

第五十四条 配置的储存介质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配发,各部分严禁私自采购存储介质。移动存储介质领用前由管理人员统一注册和登记,再分发到各部门使用人使用。

第五十五条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当存储介质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联系维护或维修,严禁部门或个人自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销毁涉密载体,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清点、登记手续。严禁自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销毁涉密载体,必须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等方法处理。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五十九条 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